两高关于徇私枉法司法解释
『One』,徇私枉法行为引发全国性舆论关注,严重损害司法体系声誉。行为人利用职权长期、系统性干预司法,造成多起冤假错案。总结近期,私枉法罪中“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区分主要依赖司法实践中的综合判断,核心标准包括行为手段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及社会影响的范围。
『Two』,因此,笔者认为徇私枉法罪中的“徇私、徇情”不仅仅指司法工作人员徇个人之私情的枉法行为,同时也包括那些徇单位、集体之私的枉法行为。所谓徇单位、集体之私其实质是为了局部利益而损害国家整体利益的枉法行为,理应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二) “徇私、徇情”在犯罪构成中地位的认定问题。
『Three』,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定罪量刑规...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定罪量刑规则及法律法规徇私枉法罪 定罪规则: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
法律分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量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可能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加重量刑:如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刑期可达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收受贿赂的量刑:若司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收受贿赂并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将按照处罚更重的规定定罪。
加重刑: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徇私枉法罪的定罪与量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徇私枉法罪的量刑如下:一般情况: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可能包括多次实施徇私枉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如下:基本刑: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定罪规则: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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