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四个等级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的,质量事故可以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二)重大事故,(三)较大事故,(四)一般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质量问题,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划分
1、综上所述,质量不合格、质量缺陷、质量问题、质量事故这四个概念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对产品或服务使用者的影响程度和后果的严重性。
2、法律分析:工程质量问题分类一般有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等三类。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3、根据其影响程度,缺陷可以被划分为严重和一般两种。严重缺陷会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产生决定性影响,而一般缺陷则不会产生这样的影响。工程质量通病这类问题是指那些常见的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观观感的质量问题,它们就像“常见病”一样普遍,因此被称为质量通病。
4、几个重要概念: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要求,称为质量缺陷;凡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称为质量事故。
5、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界定: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一般质量事故
1、法律分析: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第一类: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第二类: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2、法律主观: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质量标准,需要加固修补,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300万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为一级一般质量事故,二级一般质量事故和三级一般质量事故。
3、法律分析: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4、一般质量事故: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被视为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但不超过50000元;-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导致永久质量缺陷。
5、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如下: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将事故情况调查清楚,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施工队不得自行处理。,2,由责任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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