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法律主观: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法 司法解释 为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法规 和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旨在正确适用公司法,针对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的法律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详细内容是持有公司股份达百分之十以上的这些股东,在公司经营已经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而且,股东还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请法院对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另外就是规定了清算组织成员。
法律分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公司法》182条所述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指的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修改15处!《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发布(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明确了股东解散公司诉讼时清算申请的处理原则,规定了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的自行清算义务,以及指定清算组的受理条件。对清算组成员违反法律、丧失执业能力、严重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提供了更换机制。
法律分析: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内容有以下几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详细内容是持有公司股份达百分之十以上的这些股东,在公司经营已经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而且,股东还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请法院对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另外就是规定了清算组织成员。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明确了股东解散公司诉讼时清算申请的处理原则,规定了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的自行清算义务,以及指定清算组的受理条件。对清算组成员违反法律、丧失执业能力、严重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提供了更换机制。强调了清算方案的确认程序和违反确认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内容有哪些
1、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详细内容是持有公司股份达百分之十以上的这些股东,在公司经营已经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而且,股东还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请法院对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另外就是规定了清算组织成员。
2、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内容有哪些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内容有以下几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3、该司法解释旨在正确适用公司法,针对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的法律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4、因而,享有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条:一是,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在起诉当时应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二是,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单独或者合计依其对公司的出资额或者对公司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比例应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全部表决权的10%。
5、《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是对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董事资格和义务等情况进行说明。
新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二关于解散公司的规定是哪些
法律分析: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关于解散公司的规定主要是《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
法律分析: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内容有以下几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法律主观: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情形有: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被吊销、责令关闭或撤销;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详细内容是持有公司股份达百分之十以上的这些股东,在公司经营已经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而且,股东还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请法院对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另外就是规定了清算组织成员。
干货|新修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三、四、五)解读
1、《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修订加入《民法典》第七十条,即法人解散时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强调了清算义务人在法人解散时应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责任。
2、法定代表人权限与责任: 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定义,不再限于执行董事或经理,辞职时自动卸任,这一改变简化了流程并明确了责任归属。 追偿制度的强化: 新法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过错的追偿机制,加强了公司权益的保护。
3、年新《公司法》的重大修订变化主要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资本制度以及企业责任等方面。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和辞任规则进行了重要修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局限于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是扩展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
4、原股东追加投资: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时,享有优先按原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权利。通过此条款,原股东在进行增资扩股时,享有保持有限公司股东稳定性和维持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优势。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1、法律分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公司法》182条所述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指的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2、法律主观: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法 司法解释 为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法规 和司法解释。
3、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4、公司法最高司法解释四,公司法规定,对于股东提出申请董事会不能做出决定的, 人们法院应当受理,请求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的,可以将公司列为被告,公司未召开会议,未对事件进行表决的,出席人数没有达到要求,决议无法决定的,请求查阅公司特定资料的,人们法院应当受理。
5、昨日,与新《公司法》配套的第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经公布。内容不多,共计8条,但是对律师的实务、案件的裁判、公司的治理都有一定影响,现对其中内容进行逐条梳理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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