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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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传的法律条款

法律分析: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传的法律条款主要有两条,即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拘传是一种强制的措施,是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强制其到指点地点接受讯问。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拘传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施行条件为必须拘传且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案的嫌疑人或犯罪者。对此,最高院《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13条明确指出:因案而异,可对被告人做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逮捕的裁决;施行强制措施的更迭,由院长审理决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传的规定是,拘传的时间不能超过12个小时,如果案件特别重大复杂,嫌疑人是有可能会被刑事拘留或者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过24个小时,拘传嫌疑人时应当出具执法人员的证件和拘传证书。

直接拘传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允许在无需传唤的情况下直接拘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法律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指出,对于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其居住地进行讯问,但需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刑诉法119条规定

刑诉法第119条中就刑事传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传唤的持续时间最多不能超过12个小时,若是因为案件情况特殊,比如特别重大、复杂的,同时有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则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格外就是不能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对嫌疑人变相拘禁。

传唤、拘传的时间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检察院传唤,根据刑诉法第119条的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检察院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诉法》第119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怎么处理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嫌疑人,可传唤到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向嫌疑人出示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在现场发现的嫌疑人,经询问人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是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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