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
1、《劳动法》对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如下: 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劳动。 经期女职工不得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怀孕期间女职工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
2、禁止女性职工参与矿山井下及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以及其他不宜执行的工种。 女性职工月经期内不得参与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 怀孕妇女不得参与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及孕期禁忌工种。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者,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与夜班劳动。
3、第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这确保了她们远离高风险的工作环境。第二,在经期,女职工不得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减轻其工作负担。
4、《劳动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所有禁忌的劳动。经期女职工应避免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与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进行夜班工作。女职工在生育后可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根据我国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劳动强度指数大于25,即8小时内平均耗能值为11304千焦耳/人。
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第一,禁止安排有害女性健康的劳动。禁止范围包括: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第四级强度的体力劳动作业、建筑业脚手架装卸或电力高空作业、负重作业。第二,对女职工“四期”保护。
-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
1、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内容如下:孕期劳动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法定产假天数:根据新修订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福建省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以外,还享有6082天的生育奖励假,即产假总天数为158到180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但不得低于158天。
3、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的工时制度,保障女职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条例规定,女职工在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后,应享有相应的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女职工的休假权益,包括带薪年休假、病假、产假等,确保女职工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照顾。
4、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5、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及产后享有特定的权益保护。按照第七条,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包括产前15天的休假。若为难产情况,则额外增加15天产假。如果生育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将额外增加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内容是什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内容如下:孕期劳动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法律主观: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这意味着,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是合理的。该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六条 孕期女职工若不适应当前劳动,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时加班或安排夜班,并应保证劳动时间内有休息时间用于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包括禁止安排从事特定体力劳动,例如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禁忌劳动。在女性生理周期,禁止安排她们进行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劳动(第五十九条)。在经期,女职工不得参与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条)。怀孕期间,女职工不应承担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第六十一条)。
禁忌从事的劳动:明确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以保障其身体健康。 产假与哺乳期保护:详细规定女职工的产假时长、待遇及哺乳期保护措施,确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充分的休息与照顾。 法律责任与监督: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的劳动(第五十九条)。禁止在经期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条)。
福利待遇:提高女职工的福利待遇,如发放卫生津贴、提供生育保险等,保障女职工的生活品质。实施效果的监督与评估 实施过程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共同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落实。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内容如下:孕期劳动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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