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鉴定,补充鉴定需要什么条件?

beiqi 法律知识 9

补充鉴定的情形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补充鉴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原来的鉴定意见可能不够准确或全面,需要进一步细化或核实。比如,在初次鉴定时,可能由于样本不足、技术限制或其他原因,导致鉴定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这时,就需要进行补充鉴定,以提供更准确、可靠的结论。出现新的证据或信息,可能对原来的鉴定结果产生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原鉴定结论只是解决了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并没有全部、彻底的解决所有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在鉴定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定结论后,法院又发现或当事人又提交了涉及该问题的新材料。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有特定情形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对原始鉴定进行补充。这些情形包括:原始鉴定事项有所遗漏,委托人提供新鉴定材料,以及其它需要补充鉴定的状况。补充鉴定被视为原始鉴定的一部分,应由原鉴定人执行。针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补充、重新质证方法解决。

补充司法鉴定的具体情形有以下情形:原鉴定结论只是解决了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并没有全部、彻底的解决所有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在鉴定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定结论后,法院又发现或当事人又提交了涉及该问题的新材料。在原委托鉴定时,遗漏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补充鉴定的适用情形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资料不符合鉴定需要的,鉴定人有权要求委托机关补充收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原鉴定结论只是解决了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并没有全部、彻底的解决所有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

补充鉴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原来的鉴定意见可能不够准确或全面,需要进一步细化或核实。比如,在初次鉴定时,可能由于样本不足、技术限制或其他原因,导致鉴定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这时,就需要进行补充鉴定,以提供更准确、可靠的结论。出现新的证据或信息,可能对原来的鉴定结果产生影响。

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区别何在

1、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鉴定意见时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目的和实施上。重新鉴定: 目的:全面否定原有鉴定意见,并基于案件事实与相关证据材料重新做出鉴定。 实施:这一过程是全面且彻底的,旨在确保新的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新的鉴定结果可能与原鉴定意见一致,也可能存在分歧。

2、重鉴意指对原有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否定,依据案情及相关证据材料,全新生成新的鉴定意见;新的鉴定意见有望与原鉴定结果相同,亦有可能产生分歧。反观补充鉴定,则基于现有鉴定意见,针对其中模糊或需进一步阐明的部分,提供新的解释和澄清,或仅做补充说明,不会对原鉴定意见作出更改。

3、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是司法实践中处理鉴定意见时的两种方式。它们在目的和实施上存在显著差异。重新鉴定是指对原有鉴定意见的全面否定,基于案件事实与相关证据材料重新做出鉴定。新的鉴定结果可能与原鉴定意见一致,也可能产生分歧。这一过程是全面、彻底的,旨在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法律解析:重新鉴定属于对原鉴定意见的全盘否定,重新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做出新的鉴定,新的鉴定意见有可能和原来的相同,也可能和原来的意见相左。补充鉴定是基于原来的鉴定意见,在原鉴定的基础上对于其中不明确,或者需要补充说明的有关内容做出新的解释和说明,或者补充说明,不改变原鉴定意见。

5、重新鉴定属于对原鉴定意见的全盘否定,重新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6、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之间的联系为均需要进行鉴定手续,原鉴定结果是无法作为判决的依据的。之间的区别则为重新鉴定属于对原鉴定意见的全盘否定;补充鉴定则不改变原鉴定意见,仅作为补充或者改正。

司法鉴定机构的补充鉴定是什么呢

1、司法鉴定机构的补充鉴定是什么呢补充鉴定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使鉴定结论更臻充实完善而在原鉴定基础上,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遗漏的专门性问 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在于弥补原鉴定的 不足,保证鉴定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2、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4、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是司法实践中处理鉴定意见时的两种方式。它们在目的和实施上存在显著差异。重新鉴定是指对原有鉴定意见的全面否定,基于案件事实与相关证据材料重新做出鉴定。新的鉴定结果可能与原鉴定意见一致,也可能产生分歧。这一过程是全面、彻底的,旨在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有特定情形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对原始鉴定进行补充。这些情形包括:原始鉴定事项有所遗漏,委托人提供新鉴定材料,以及其它需要补充鉴定的状况。补充鉴定被视为原始鉴定的一部分,应由原鉴定人执行。针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补充、重新质证方法解决。

6、法律解析:重新鉴定属于对原鉴定意见的全盘否定,重新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做出新的鉴定,新的鉴定意见有可能和原来的相同,也可能和原来的意见相左。补充鉴定是基于原来的鉴定意见,在原鉴定的基础上对于其中不明确,或者需要补充说明的有关内容做出新的解释和说明,或者补充说明,不改变原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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