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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qi 法律知识 5

什么是工程折价

工程折价就是指当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时,将承包人为其修建好的工程折合成价款交给承包人,意即以工程抵欠款;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在工程实施中,有时会遇到发包方因资金不足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此时,为了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工程折价成为一种解决方式。这种方式是指,当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时,将承包人为其修建好的工程折合成相应的价款交给承包人,即使用工程来抵偿欠款。

永久工程折价是指在工程建设或经营过程中,因多种原因导致的工程项目价值降低的情况。以下是关于永久工程折价的几个关键点:价值降低:工程项目的总投入成本可能高于其当前市场价值或预期价值,因此需要进行折价处理。

永久工程折价一般指在工程建设或经营中,因种种原因所导致的工程项目价值降低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工程项目的总投入成本可能高于其正常价值,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折价来确保公司或个人经济上的可持续发展。

就是把已经建好的工程折算成一定的价款后转给承包人,此后该工程的产权归承包人,双方根据这算价款和工程竣工结算款找差价,各自支付由于产权转移产生的应该由各自承担的费用。

”你所提到的工程折价,应该就是该条规定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

成都比较出名的律师

1、成都比较出名的律师包括:李凊律师: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等案件,以严谨的工作态度、扎实的法律功底和高效的解决问题的能力著称。

2、成都比较出名的律师包括李凊、胡云、王劲夫等。这些律师在成都乃至四川地区都有着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他们在各自的法律领域都有出色的表现和成就。李凊律师是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拥有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等案件。

3、成都知名的律师有李凊、胡云、王劲夫等。这些律师在四川地区乃至全国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他们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表现赢得了广泛认可。李凊律师,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拥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精通公司法律事务和合同纠纷等案件处理。

4、成都的律师界,精英荟萃,其中不乏具有显著影响力的律师。这些律师大多活跃于各大律所,以其卓越的业务能力赢得了广泛的认可。比如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的程守太、国浩律师事务所的李世亮和杨运逵,他们不仅业务精湛,而且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的声誉。

5、此外,王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也颇有建树,他成功为多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无罪辩护,赢得了一定的社会认可。赵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擅长处理跨国案件,他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

合同欠款几年过追讨期限

合同欠款超过三年,处理方式如下: 法律追溯期限:在中国,合同欠款的追溯期限通常为三年。一旦欠款超过这一期限,通常已超出法律允许的追溯范围。 解决途径:对于超出追溯期限的欠款,首先应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商讨还款的新方式,如分期付款或其他双方同意的偿还方案。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合同欠款的追溯期限通常为三年。超过三年的欠款,一般情况下已经超出了法律追溯期限。 解决途径:超过追溯期限的合同欠款,应该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重新商议返还欠款的方式,可能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或以其他方式达成还款协议。

如果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可不偿还,且债权人就该债权超过20年不主张权利的,债务人可依法拒绝偿还。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限期清偿,则债务人应在该期限届满之日前还清欠款。

威武加菲——访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振中

1、“@威武加菲”是廖振中的新浪微博账号,11月22日0:11,他在上面转发了一条微博:“为何近期法学女学生频频失联?为何若干法学男生夜半惨叫?又为何夜半楼道电话不断?是何事如此蹊跷?是金钱?是仇恨?敬请收看今夜上演的人间惨剧之《司考出成绩了》。

刘守民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1、刘守民先生是一位资深的法律专业人士,现任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和高级律师。他具备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自1986年投身律师行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刘守民先生曾在成都市第三律师事务所担任副主任,并在成都四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职务,期间他以其出色的法律处理能力闻名,尤其擅长处理复杂的法律事务。

2、年9月-至今 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3、刘守民:男,1965年出生,一级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董事局主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历任成都市律师协会会长、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4、我觉得没有用,因为这样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而且也没有根本性的意义,这样不会改变这个实施家暴人的观念和行为。这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确实能够有效保护受害者,但是要对于这种家暴的施暴者进行法律严惩,不要让他们逍遥法外。没有用。这样的做法,没有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家暴者就应该受到严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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