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独董不得同时出任多于6家香港上市公司董事,不得有在任超过9年独董,设有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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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瑞恩资本RyanbenCapital

港交所:独董不得同时出任多于6家香港上市公司董事,不得有在任超过9年独董,设有过渡期

  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News/Market-Consultations/2016-Present/June-2024-Review-of-CG-Code/Conclusions-Dec-2024/cp202406cc_c.pdf

  香港联交所,就其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咨询文件刊发咨询总结。香港联交所收到来自市场各界共261份回应意见。所有建议均获过半数回应人士支持。经考虑回应人士的意见后,香港联交所将在作若干修改或澄清后采纳各项咨询建议。新规定将于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据悉,新规定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适用于2025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企业管治报告及年报,而有关超额任职及独董任期的上限规定将设上文所述过渡期。香港联交所将于2025年上半年刊发更新指引,协助发行人遵守新规定。

  新规生效后,独董不得同时出任多于6家香港上市公司董事,并设3年过渡期;董事会也不得有在任超过9年的独董,将设立6年过渡期分阶段实施。

  此外,初任董事须在首次获委任后18个月内完成至少24小时培训,若初任董事具有其他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经验*,培训时数可减至12小时。

  * 其他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经验: (a) 首次获委任为联交所上市发行人董事及 (b) 在获委任前的三年内曾担任联交所以外的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董事的人士。

  新规亦要求定期评核董事会表现,披露董事会技能表等。董事会主席并非独立人士的情况下须指定一名首席独董的规定现改为自愿性质(新建议最佳常规),并加强与股东互动的披露。

  港交所表示,新规定有助整体加强董事会效能、独立性和多元性,相信更长的实施时间表及修订原来方案后,可平衡提升市场企业管治水平的需求,同时为上市公司提供灵活性以逐步达至合规标准,确保市场保持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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