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美传媒(002712)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受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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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3日晚间,思美传媒(维权)披露公司(以下简称“思美传媒”或“公司”)发布公告称,2024 年 11 月 1 日,公司控股股东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旅投集团”)、朱明虬、任丁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28 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于2019年8月24日-2023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12月23日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赵敬国律师专栏)

  回顾本案,思美传媒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旅投集团、朱明虬及其一致行动人首创投资于2024年6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2024年11月1日,上述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朱明虬及其一致行动人首创投资转让其持有的思美传媒29.99%的股份给四川旅投。期间,朱明虬、首创投资与四川旅投三方签署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等协议。《收购备忘录》(2019年10月13日签署)、《收购备忘录之补充协议》(2020年10月8日签署)涉及朱明虬与四川旅投约定“如2019年度实际审计净利润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则甲方(朱明虬)需在2019年审计报告在次年公告后三个月内,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等业绩补偿事项等,该业绩补偿事项等为案涉股权转让事项的一部分。朱明虬、四川旅投未及时将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19年8月24日-2023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12月23日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思美传媒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信本股民索赔”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维权条件:

  思美传媒:于2019年8月24日-2023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12月23日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思美传媒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纠纷、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赔、中兵红箭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奥瑞德索赔、獐子岛索赔、天神娱乐索赔、抚顺特钢索赔、飞乐音响索赔、香溢融通索赔、延安必康索赔、欢瑞世纪索赔、紫晶存储索赔、泽达易盛索赔、安妮股份(维权)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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