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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公告,对广东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宝新能源”)因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依规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广东证监局调查,2021 年 2 月,宝新能源将合计约 2550 万元资金转给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使用。直到 2024 年 2 月,宝丽华集团才归还这笔款项。在此期间,宝新能源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也未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宝新能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宝新能源成立于1997年1月,主要经营业务包括新能源电力生产、销售、开发,新能源产业投资,对外直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截止发稿,公司总市值为90.7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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