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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范芊芊 每经编辑 文多
从提起诉讼到一审判决,历时一年多,大全能源(SH688303,股价18.47元,市值396亿元)与两家供应商之间的诉讼一审判决结果已出。当初供应商诉请判令大全能源赔偿损失的金额,与如今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相差甚远。
7月17日,大全能源披露,其与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贤安新材料、登博新能源,合称为原告)的诉讼案件一审宣判,最终法院判决大全能源支付原告315.81万元。
去年6月,原告方面首次提起诉讼,彼时原告要求赔偿3.88亿元;去年9月,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将赔偿金额调整至近20亿元;今年5月,大全能源披露,原告变更并撤回了部分诉讼请求,涉案金额调整至18.5亿元。从最终的一审判决结果来看,造成判决支付金额较小的原因是金额高达18.26亿元的一项利润损失赔偿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曾从近4亿元增至近20亿元
根据大全能源此前披露,贤安新材料、登博新能源为关联企业,均为大全能源提供硅芯加工服务,由大全能源提供多晶硅料,贤安新材料负责硅棒拉晶,登博新能源负责硅芯切割。
这一牵涉三方的合作要从2022年说起。2022年1月,大全能源先是与贤安新材料签署了一份《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大全能源将厂房租赁给贤安新材料做拉晶生产厂房使用,由贤安新材料及其关联方提供硅芯加工服务。
2022年7月,大全能源又与登博新能源签署了一份“年度合同”,约定委托登博新能源进行硅芯切割并安排硅棒拉晶,具体硅棒拉晶工作由贤安新材料实施。但在“年度合同”有效期届满(2023年4月30日)后,双方未有续签新合同,且自2023年4月19日起,大全能源未向登博新能源下达采购订单。
由此,原告认为大全能源及其关联方已自行转向与其他供应商合作,从而构成了对《业务合作协议》的根本性违约,并在2023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大全能源与贤安新材料的《业务合作协议》,并要求大全能源赔偿经济损失3.88亿元等。
到了去年9月,原告又申请变更了诉讼请求,这次的赔偿金额要求大幅增加至19.59亿元。因为超出范围,这一案件被移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判。
时间再来到今年5月,大全能源再次披露,原告变更并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涉案金额缩减至约18.5亿元。
一审判决大全能源向原告支付300余万元
据报道,面对原告的巨额赔偿金额,大全能源证券部工作人员曾表示:“我们是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义务。不排除对方故意调大金额,迫使公司披露诉讼情况,以逼迫公司妥协的恶意诉讼情况。”
从最终的一审判决结果来看,大全能源被判支付金额也与18.5亿元相去甚远。
从原告方的诉求来看,主要包括两点,一方面是原告要求解除《业务合作协议》,这一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于2023年12月31日终止。
二是由于大全能源违反《业务合作协议》影响下的一系列损失赔偿诉求,包括贤安新材料、登博新能源的共同利润损失18.26亿元,相关的项目投入损失、厂房租金及介质费损失、人员薪酬损失合计2017.35万元。一审判决结果中,利润损失赔偿诉求未获法院支持,其他相关损失赔偿金额仅有305.81万元获支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大全能源此前的披露中曾认为,在利润损失赔偿这一诉讼请求中,登博新能源不是《业务合作协议》的签署方,同时诉讼金额是原告单方根据《业务合作协议》最长存续期内贤安新材料、登博新能源的合并预期利润估算得出,不代表《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金额或其实际损失。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大全能源需要支付原告合计315.81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大全能源还表示,根据一审判决,本次判决需由公司承担金额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外,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17日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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